(二)地面附着物
1.简易房砖混结构补偿费300-500元/m2砖木结构补偿费150-300元/m2,石棉瓦房补偿费80-100元/m2。
2.灌溉井对口抽井:口径2吋、深10米以内(含10米,每口补偿1000元;口径4吋,深10米以内(含10米),每口补偿1500元;口径6吋,深10米以内(含10米),每口补偿1800元。大口井:口径60厘米,按深度每米补偿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3.380V及其以下的低压电杆每根补偿200-800元,380V以上的高压杆每根补偿2000元。
4.成年挂果树(种植密度不大于35棵/亩),每株补偿100-150元;未挂果树(种植密度不大于66棵/亩,每株补偿50-100元;果树苗(种植密度不大于140棵/亩,每株补偿5-10元。成年挂果树种植密度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按苗圃对待。成材树胸径20cm以上(含20cm),每株补偿50-100元;未成材树胸径20cm-10cm(含10cm),每株补偿5-10元。苗圃按规范培植,未移植的在床苗木,每亩补偿3500元。
5.鱼池每亩补偿4500元。
6.生产道路每平方米补偿3-6元;砖围墙每延米50元,土围墙每延米30元。其他设施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参照类似工程补偿标准执行。
(三)重要设施跨河国家重点电力设施、重要通信及其他重要设施的拆迁,按照迁建所需主要材料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其他地上、地下国有设施,一律不予补偿,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费用自理。灞河灞桥区段(南起灞桥区与蓝田县交界处,北至陇海铁路)沿河两岸200米范围内;浐河灞桥区段(南起绕城高速公路,北至咸宁路)沿河东岸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四、相关经费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相关费用按征地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直接费用的12%,列入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预算。
五、组织领导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必须限期拆除、清理,不得借故拖延。对抢建、抢植、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并由行为人无条件清除。对借故拖延、拒不拆迁、无理阻拦和干扰工程建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