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8〕90号)
未央区、灞桥区、高陵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是省、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该项目对加强我市基础设施、改善生态及投资环境、提高防洪保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任务的按期完成,切实做好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等法规,现将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渭河南岸西起西安咸阳交界,东至灞桥区与高陵县交界规划大堤外坡角以南200米范围。
二、实施主体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西安市渭河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及工程临时用地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不予补偿;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性质评估价补偿;集体有证土地征地补偿费36000元/亩(含菜地、水浇地);工程临时用地补偿费3000元/亩.年(含复垦费600元/亩)。青苗补偿费800元/亩;莲菜地补偿费2000-4000元/亩,铺设地膜的莲菜地补偿费4000-8000元/亩;蔬菜类补偿费1000-4000元/亩(含塑料大棚。为确保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征地缓交耕地占用税,免交水利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基金、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土地征收后需要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