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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十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工作。对达不到办学基本条件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妥善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十三)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十四)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五)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六)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重视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十七)市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八)各区人民政府在落实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按照不降低城市义务教育现有投入的原则,足额安排并逐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保障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省级相关部门将制订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届时要认真贯彻落实。
  (十九)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二十)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的校舍建设、维修改造等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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