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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校长、教师配备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具备“四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证,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地的纳税证明,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流出就学证明)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安排,拨付教育经费。
  (八)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较好的区,省财政将给予奖励性补助,市、区财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全部用于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九)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资金,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十)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十一)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全省城市公办中小学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服务性收费可以分为三项: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餐饮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和自行车保管费。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成本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直接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并报市级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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