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物发〔2005〕222号)规定的“一费制”杂费(基本杂费、信息技术费、冬季取暖费,下同)标准执行,即小学260元/生学年,初中320元/生学年(其中取暖费为60元/生学年)。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中、省财政对各市按照省定“一费制”杂费标准(即:小学240元/生学年,初中300元/生学年)的70%(其中:中央50%,省20%)安排奖励资金,其余30%由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10%。我市“一费制”杂费高于省标准的20元/生·学年部分,由市级承担60%,区级承担40%。
(三)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四)对我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和分担比例仍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6〕33号)文件执行。
(五)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具有当地农业户籍的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和分担比例仍按市政发〔2006〕33号文件执行。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