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改造实施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

第四章 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
  第十三条 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