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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分,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市环保局的考核验收文件为依据。
  二十、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
  (一)指标定义
  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分,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得1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镇(乡)人大主席团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文件为依据。
  二十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指标定义
  配合市环境监测站搞好土壤监测点位检查和资料收集工作。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分。按时完成任务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市环保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二、秸秆禁烧情况
  (一)指标定义
  按照《新乡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分,没有被通报批评得2分,被通报批评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市环保局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报为依据。
  二十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一)指标定义
  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时完成辐射工作单位检查工作,督促落实辐射防护措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3分。认真完成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漏检一家扣0.1分,每漏检一类辐射装置或未督促整改到位一次扣0.1分;严格按照“月报告和周报告”制度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上报或缺报一次扣0.2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违法案件,未完成一起扣0.1分。
  (三)操作解释
  以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结果和考核文件为依据。
  二十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一)指标定义
  按照要求完成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换)发。本项满分2分。
  (二)计分方法
  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和9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得2分;完成70%以上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达到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十五、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
  (一)指标定义
  完成辖区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并全部安全送贮,本项满分1分。
  (二)计分方法
  1.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全部安全送贮的,得0.5分;不能及时送贮的,发现1枚废源或一起放射性废物扣0.1分,扣完为止。
  2.送贮的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得0.5分;单次送贮的废源、废物不达标的,扣0.1分,扣完为止。
  (三)操作解释
  以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考核材料为依据。
  注:没有完成“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全部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7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任务或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的,辐射环境管理(第二十三项至第二十五项)6分全部扣完。
  二十六、环境监测站建设
  (一)指标定义
  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环境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本项满分3分。
  (二)计分方法
  每完成一项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市环境监测站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七、应急能力建设
  (一)指标定义
  县(市)、区要完善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具备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能力。本项满分2分。
  (二)计分方法
  每完成一项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当地政府文件和市环保部门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八、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
  (一)指标定义
  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环境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国家对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3分。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全年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得3分。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扣0.5分;发生一起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但处置得当,及时防止事故灾害的扩大,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的,扣2分;发生一起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灾害事故损失的,扣3分;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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