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分,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市环保局的考核验收文件为依据。
二十、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
(一)指标定义
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分,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得1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镇(乡)人大主席团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文件为依据。
二十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指标定义
配合市环境监测站搞好土壤监测点位检查和资料收集工作。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分。按时完成任务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市环保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二、秸秆禁烧情况
(一)指标定义
按照《新乡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分,没有被通报批评得2分,被通报批评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市环保局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报为依据。
二十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一)指标定义
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时完成辐射工作单位检查工作,督促落实辐射防护措施。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3分。认真完成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漏检一家扣0.1分,每漏检一类辐射装置或未督促整改到位一次扣0.1分;严格按照“月报告和周报告”制度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上报或缺报一次扣0.2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违法案件,未完成一起扣0.1分。
(三)操作解释
以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结果和考核文件为依据。
二十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一)指标定义
按照要求完成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换)发。本项满分2分。
(二)计分方法
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和9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得2分;完成70%以上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达到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十五、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
(一)指标定义
完成辖区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并全部安全送贮,本项满分1分。
(二)计分方法
1.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全部安全送贮的,得0.5分;不能及时送贮的,发现1枚废源或一起放射性废物扣0.1分,扣完为止。
2.送贮的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得0.5分;单次送贮的废源、废物不达标的,扣0.1分,扣完为止。
(三)操作解释
以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考核材料为依据。
注:没有完成“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全部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7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完成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任务或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的,辐射环境管理(第二十三项至第二十五项)6分全部扣完。
二十六、环境监测站建设
(一)指标定义
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环境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本项满分3分。
(二)计分方法
每完成一项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市环境监测站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七、应急能力建设
(一)指标定义
县(市)、区要完善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具备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能力。本项满分2分。
(二)计分方法
每完成一项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当地政府文件和市环保部门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八、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
(一)指标定义
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环境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国家对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3分。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全年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得3分。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扣0.5分;发生一起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但处置得当,及时防止事故灾害的扩大,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的,扣2分;发生一起重大环境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灾害事故损失的,扣3分;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