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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属国有企业落地三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属国有企业落地三明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中央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到三明投资兴业,促进三明与央企全面合作,借助央企综合优势资源,做大做强我市“4+1”产业集群,实现三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凡央企投资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或产品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除按属地原则享受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外,另按本文件规定的办法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市政府成立三明市对接央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辖区内各级政府为央企投资项目及其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对落地项目由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挂包,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全程服务。对投资项目涉及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由各级效能办进行过程监督,并实行绩效考评。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投资强度指标的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

  三、鼓励央企投资我市矿产资源和林业资源精深加工项目,优先支持央企进行资源整合集中,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原则下,政府可采取必要的行政调控措施,促进优势资源向央企投资项目集中。

  四、央企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电、煤、水、汽供给指标。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产成品运输等外部环境方面给予重点调度。投资项目需整合区域内地方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经资产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可无偿划拨。

  五、优先协调当地商业银行加大对央企的金融服务。协助央企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六、项目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用于央企职工住房建设。三明地方大学本科、专科院校和职业学校可为央企定向培养员工,毕业生优先支持央企,以满足央企用工需求。

  七、央企投资项目在三明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个人。优先推荐央企员工参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对推进央企项目落地有功人员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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