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莆田市涵江区自来水公司储备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08〕150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原莆田市涵江区自来水公司储备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29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涵江区自来水公司储备地位于涵江区涵华西路146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4477.529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具体位置范围见红线图)(略),地块编号:PS拍-2008-5。
二、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商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编[2008]6号文为准(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密度≤30%;容积率≤6.0;绿地率≥25%)。
四、该宗地出让有关前置条件按莆田市建设局莆建房[2008]49号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