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8〕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粤府〔2008〕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共建共享,加快构建良好的测绘事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测绘立法工作。市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下称《
测绘法》),抓紧制订《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健全以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成果应用等为核心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建立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制度。做好全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基础测绘统一监管,避免重复测绘。市国土房管局要牵头做好《广州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的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07〕522号)精神,牵头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在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审核市、区(县级市)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后印发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同级国土房管部门的意见。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项目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实施测绘成果汇交与共享制度。依据《
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各测绘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将测绘项目单位的汇交情况与单位测绘项目的立项审批、财政资金拨付等工作挂钩,确保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推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设计开发测绘成果汇交管理系统,实现全市测绘成果汇交目录和副本的信息化管理,并通过网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测绘成果目录。全面推进各级政府与部门之间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建设,国土房管部门要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使用服务,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行政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申请使用和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按照《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