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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缴拨结算方式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缴拨结算方式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29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劳社〔2008〕1号)、《200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计划》(苏机事险[200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实行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 实施时间
  2008年10月份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统一改为“全额缴拨”。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结算方式改变以后,参保单位每月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从欠缴次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双方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及银行结算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保证“全额缴拨”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拨付
  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项目的离退休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相关应付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全额拨付至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保证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五、部门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银行、各参保单位应加强沟通和联系,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解释、业务操作服务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全额缴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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