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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各城市建筑的节能率,按照总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

  基本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五条 计量热价以面积热价标准为基础,核减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后确定。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

  计量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六条 城镇供热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标准按现行面积热价标准折算确定。

  面积热价标准是指现行按照用户建筑物供热计费面积计算的热价标准。供热计费面积按各城市现行的规定或办法执行。面积热价标准的制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对供热计费面积未做过明确规定的城市,暂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市供热计费面积的构成范围、计算办法进行统一规范。

  第七条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与用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对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用户,各城市人民政府应针对供热计量热费计收办法制定相应的热价优惠、减免办法。

  第九条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企业(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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