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组(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纳入预算,保证监察组(员)正常办公需要。
第六条 监察组(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受派部门和单位的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领取派驻部门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不得享受派驻部门的福利,不得在受派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七条 财政监察组(员)的职责任务:
(一)监督派驻部门(包括所属单位,下同)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及制度情况;预算编制的程序和内容;预算内外财政收入及非税收入征收、缴纳和管理情况;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审核预算的变更、追加;对专项资金支出审核签字;对会议、接待等消费性公务支出实行总额控制。
(二)对派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从获得立项批复至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实行全过程监督。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支出事项的决策,审核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设计变更、建设项目标底制定及招投标执行,审签项目资金的支出。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财政监察组(员)对派驻部门和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研究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变更、追加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等有关会议,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招投标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活动。
(二)调阅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印发的,与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专项项目执行有关的文件、资料,调阅、检查派驻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向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了解与财政、财务工作有关的情况,向与派驻部门有资金往来的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派驻部门的存款。
(四)根据实际需要,可提请市财政局组织对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 财政监察组(员)除履行规定的监督职责外,不得干预派驻部门具体的财政、财务管理活动,不越权处理派驻部门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