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向重点项目和重点预算部门委派财政监察组(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90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向重点项目和重点预算部门委派财政监察组(员)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市财政局向重点项目和重点预算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市重点项目和市直重点预算部门财政资金源头监督力度,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财政监督职责,按照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责任分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累计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规模较大的在建项目,以及市政府列为重点管理的其他支出项目;年度预算数额较大、预算管理任务较重的市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派驻财政监察组(员)。
第三条 监察组(员)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派驻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派驻。
第四条 监察组(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财政、财务政策水平,具有财政、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五条 监察组(员)人员,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内部选派,并执行回避制度和轮岗制度。对监察组人员的考核,由市财政局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