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推进全市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抢抓机遇、集中精力狠抓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着力促进加工制造类、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综合考虑各单位基础条件、项目质量、项目来源等因素。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工作为主,平时掌握日常情况,年终集中考核评价。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市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市属以下);管理和服务于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省、市重点项目工作人员。
四、考核标准
(一)先进单位考核
考核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200分(其中: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占80分,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完成情况增减分数。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重点项目(包括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10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1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15分。市属及以下单位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5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