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关于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2.关于节约用油的若干规定
3.关于节约用水的若干规定
附件1:
关于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一、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必须配备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电情况。
二、2009年底前完成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实施在线监测,高耗能的发电和输配企业要降低电力自用率。
三、加强电力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等级的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工业企业要达到0.9以上。
四、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五、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制定淘汰计划。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七、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必须进行能效测评,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优化运行模式。
八、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空调系统在每年夏、冬季使用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九、鼓励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十、2008年底前,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年推广高效照明节能灯具100万只。2009年底前,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十一、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城市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