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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民节约节能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节能监察检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能条例》和《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严格节能监察。建设、交通、工商、质监在各自工作范围内,依法实现节能监督检查。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全社会用能单位节约节能情况进行日常监察,对重点耗能领域的用能状况定期实施重点监察。
  (四)从严控制项目审批。制订《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强制性准入门槛,严格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五)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进一步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采取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安排一批节能重大技术项目,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及示范推广,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研究。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签订分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对不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其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并予以公布。对淘汰落后任务落实不力、有故意包庇、隐瞒行为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七)健全能源计量器具。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必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电能表、水表等),有效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用能单位要限期整改。
  (八)推进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化进程。鼓励用能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节能工程或设施运营。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与节能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九)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和节能管理情况。对查出的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的典型事件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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