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以及享受区域土地收益和配套费返还政策的大兴路地区改造办、曲江大明宫遗址改造办等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筹措其范围内提升整治项目所需经费,并自行组织实施。
(三)市本级补助和奖励区政府的专项资金,全部拨付至各区投融资平台,用作项目融资的资本金。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管辖权及原投资渠道分别由市、区政府和产权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五)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六)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破产企业、非经营性私人产权设施,以及产权不明晰或无法确定权属的,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七)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向区提升办提出申请,报市提升办研究确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所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市、区各半承担。
(八)为加快提升工作进程,市、区政府每年应先期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以保证提升项目能及时启动和顺利实施。
(九)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保障提升整治所需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及时核拨进度款,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各区政府依据施工合同、监理报告和资金拨付审批单(须加注市提升办审核意见)等手续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并统筹安排使用。
(十一)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定额补助的提升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提升办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城市建设项目预决算与合同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办)组织核准后,进行费用的结算。非定额补助的提升项目,由各区政府编报项目结算资料,经市提升办核审后,报市城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办进行结算审查,按结算审查结果拨付市本级补助资金。
三、建设管理
(一)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前提下,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从提升整治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应招标的项目由各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程序监督实施。
(二)国土、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园林、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超出年度目标任务范围的其它提升整治项目,须经市提升办备案,并参照本意见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三)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工作目标任务中道路范围内的提升项目,在其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临时占道、树木迁移的相关手续费用和惩罚性补偿费用全部免缴;路面恢复和树木迁移费用计入提升项目之中,原则上由市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接入等相关费用,经市提升办确认后应予以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