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8〕1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按照市、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处置闲置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进行清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