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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排水费的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排水费的复函
(沪发改价公(2008)007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本市排水价格调整建议方案的请示〉的函》(沪水务[2008]349号)收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加快水环境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实现本市节能减排目标,经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排水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含污水处理)服务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的非居民用户,排水费作如下调整:
  1、行政事业用户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2、工业、经营服务、特种用水等其他非居民用户调整为1.80元/立方米。
  重点污染户再另外加收0.80元/立方米。重点污染户是指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的用户。
  自取水源,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量。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7]2463号)规定,本市已经执行居民水价标准的各类学校,排水费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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