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五、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简章;
(三)受理应聘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六、公开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订,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岗位空缺情况,经费来源,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数量、时间及方式等。
七、市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在发布招聘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事业单位拟发布的公开招聘简章必须经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自报名之日起提前至少2日在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南京市人事网站上发布。
公开招聘简章应当载明:
(一)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基本职能、地址等);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手续;
(四)考试、考核方式及时间;
(五)开考比例要求;
(六)成绩计算方法及录取办法;
(七)公示时间、方式;
(八)咨询、监督电话;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公开招聘的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考试、考核。一般情况下,同一岗位的招聘数与参加考试(核)人数应有一定的比例要求。
公开招聘可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招聘工作小组一般由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有关专家及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十、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等多种方式。考试、考核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