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2008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的除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办法,以岗位需求为依据,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四、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