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建设项目责任,实施重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月报制。各重点镇政府要依照确定的项目实施计划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各区县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要负责组织和督促重点镇按计划实施并在每月5日前将重点镇上月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
(七)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重点镇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具体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区县建设局指导各重点镇落实。
(八)做好项目竣工评估。每年年底,在重点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区县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各重点镇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厅。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评估报告组织对各区县重点镇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结合区县上报的下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下年度的具体实施项目。
四、项目补助及投资按照省政府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精神,对百镇建设重点镇通过核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资金按照省补助、市配套、区县(镇、街办)自筹的方式解决。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市、区县(镇、街办)按照与省级资金1∶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超出补助资金数额之外的部分由镇(街办)自筹。在全市再确定10个优先发展的示范小城镇,在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市财政再给这10个镇每年增加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区县(镇)再配套100万元。对通过核准的建设项目,除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财政局会同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落实市级配套资金。
各区县(镇)要自筹解决项目不足的配套资金,可自行制定政策,通过自筹资金、广泛吸取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同时,要多渠道筹措小城镇建设资金。充分利用各区县融资平台,以省补助、市区县(镇)配套资金作为贷款本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拓宽我市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省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由市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会同市财局根据各区县重点镇项目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度统一调配拨付;区县(镇)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镇建设项目的补助和投资资金向项目建设进度快、效益高的项目和镇倾斜,资金拨付与重点镇项目实施进度挂钩,对市上确定的重点镇实行多干多补助,不干不补助。对效益好的项目,在下一年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项目实施组织得力的单位通报表彰。对准备不到位、进展不力的项目,可以终止项目实施,停止拨付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