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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学校安全工作与保险工作是有机统一体,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而放松学校的安全工作,而要把学校安全工作和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科学的教育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投保方式
  依据保险的有关原理和校方责任保险具有保险要求高、个案争议大、专业技术强的特点,全市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投保方式,最大程度地提高学校的保险保障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范围、赔偿范围和标准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具体责任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的规定确定。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且需由校方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发产品和创新服务,帮助学校予以转移。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保险期限、保费来源和支付方式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一般为1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公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生每年4.8元。
  保险费采取学校直接支付结算:每年支付的校方责任险的保费,市直属学校及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园)公用经费中支出,由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幼儿园)负责,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按照当年教育部门确定的承保人数,全额划入中标承保机构设立的银行帐户。中标保险机构必须向各学校开具保费发票入帐。
  符合承保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中标保险机构向其提供与公办学校同等标准的承保与理赔服务。保险费由学校自筹解决(不得向学生收取),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
  (四)保险公司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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