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教育部等十部委(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6〕第23号)等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秋季起在全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校方责任保险是风险保障和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和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减轻政府和学校的办学负担,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风险与保险意识,切实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2008-2009年全市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高职成教学校以及民办学校均须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二)依据保险的有关原理和校方责任保险具有的系统性、综合性等特点,从2008年秋季起,全市按照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投保的方式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叙永县已办理校方责任险的学校在下一年度按照市政府采购统一办理;截至8月31日,该县尚未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学校纳入全市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