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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大力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二、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的比例,超过《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单位绿化覆盖率达50%。同时,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单位无裸露土地。
  三、单位绿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以植物造景为主,配有适量园林设施的休息性绿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园林艺术水平较高,连续两年被县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住宅小区”称号。
  四、各种树木、花草生长健壮,枝叶繁茂,修剪整齐,造型美观,树木病虫害防治效果好,经常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能够按规定的绿地指标与园林绿化建设同时纳入计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附件2
  四川省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实施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定位准确。
  (二)居住小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完善,园林绿化维护资金落实,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三)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配套,园林绿化资料档案齐全。
  二、规划设计
  (一)居住小区园林绿化严格按所在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小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居住小区要有完整的绿化规划、资料和图纸,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无侵占绿地系统用地现象和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园林设计水平高、景观效果好。园林绿化设计坚持用植物造景建园为主的原则,多用乡土树种、传统花卉,植物配置规范,乔灌草花相结合,层次分明,季相分明,景观优美,密度合理,有色彩变化。
  (三)居住小区内园林景区、景点、建筑小品及道路、通透式围墙等绿化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体系。
  (四)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能够按规定的绿地指标与园林绿化建设同时纳入计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三、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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