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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大力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大力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工作,有力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我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早日达标,根据创园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城区各单位庭园绿化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小区绿化建设管理,加快提高园林绿化水平,积极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
  二、城区下列单位已有较好的绿化基础,请于今年积极申报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市地税局、江阳区政府、龙马潭区政府、纳溪区委、纳溪区政府、市公路局、市委党校、成都海关驻泸办事处、酒城宾馆、泸州高中、泸州老窖天府中学、树风职高、市殡仪馆、南寿山墓园管理处、纳溪中学、市江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都花园、馨天地小区、天立花园、南天苑、长江花园、顺通怡景苑。
  三、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完善庭院绿化基础设施,加大投入,积极创造条件,依照省级标准,主动争创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
  四、凡申报单位于9月底前到市园林局绿化科领取申报表格,由市创园办、市园林局组织初审,统一报省上审批。
  五、各区要大力开展创建工作,对辖区内单位积极培育,加强申报工作。同时,各区创园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具有独立庭院单位、规划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进行摸底调查,调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创建办。
  联系人:夏国、雷艳 联系电话:2293770

  附件:1. 四川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
  2. 四川省级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四川省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

  一、单位有绿化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经有关机构批准。绿化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配套的绿化资金和相应的绿化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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