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洗选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洗选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洗选业发展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确保电煤、煤化工等重大项目供煤的需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国家环保总局《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煤炭洗选项目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5〕54号)文件要求,现对全市煤炭洗选项目清理整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煤炭洗选项目目标任务
(一)根据我市的煤炭产量和市外进入我市的煤炭总量,合理布局洗选厂,确保电煤、煤化工等重大项目供煤的需求。
(二)对现有煤炭洗选项目,严格行业准入,严把能耗、环保审核关。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小选煤厂。
(三)积极推进煤炭洗选项目清理整顿和资源整合。
二、煤炭洗选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措施
(一)暂停核准煤炭洗选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改部门、市经委)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暂停核准煤炭洗选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
(二)坚持以规划为依据。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煤炭产量和市外进入我市的煤炭总量合理布局洗选厂,在确保全市电煤、化工用煤需求和煤炭资源供需平衡的前提下,整合资源,认真编制本地的煤炭洗选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市发改委审批。在泸县、叙永、古蔺三个产煤县,煤矿应就近配套建设选煤厂或集中建设群矿性选煤厂;对非产煤区县,要根据煤源落实情况,严格控制煤炭洗选项目。
(三)坚持煤炭洗选项目准入制。新建煤炭洗选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已建成的小型煤炭洗选厂要通过整合提高,在“十一五”期末达到规范发展15万吨/年以上。
(四)严格项目核准制
1. 按照国家、省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煤炭洗选项目实行项目核准制,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审批或核准煤炭洗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