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扩大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65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是指聚居在以村委会所辖村落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农村社区力量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完善农村基础服务设施,强化农村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农村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过程。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载体,是提高广大村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的内在要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农村基层;有利于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有利于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让广大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完善农村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增强农村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为重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社区建设的模式和方法,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以不断满足社区村民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着力解决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社区建设成果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