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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暨问责办法


  (五)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虚假公开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不及时受理答复群众有关政务公开方面咨询和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九)拒绝、干扰、阻扰政务公开督查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对手续不齐全的当事人不作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顶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批或同意后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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