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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8〕16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融通资金,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现就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规范审批、严格监管、稳健运行的原则,严格把握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成员单位的吉林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各级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组织当地工商、公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跟踪资金流向,防范和打击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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