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2010年年底前,对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和工商业户,上年已缴所得税额的省留成部分由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定额补贴和支持。
(二十一)增加服务业财政投入,与服务业跨越发展速度同步,不断扩大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到2010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市县财政也要相应配套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
(二十二)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市 (州)服务业跨越目标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给予奖励,奖金从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
五、金融支持
(二十三)切实改进对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工商业户的信贷服务,创新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业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
(二十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和额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的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二十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内部经营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与银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提高信用意识和融资能力。实行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推行信用交易。
(二十六)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别是电子支付工具,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资金汇划服务。
六、价格调整
(二十七)改革自来水价格分类,除高档洗浴、洗车业以及其他高耗水行业用水仍按现行价格分类执行外,其他服务业用水价格可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十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行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七、土地利用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兴办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服务类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公顷以下)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对国内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3.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并保证用地指标。
八、公共服务
(三十一)加强政府对服务发展的引导和保护,建立公开、平等、规范、搞活的行业监管制度,整治各项不合理隐性收费,查处各种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