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国际、国内大型服务业企业来吉林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对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经中介机构出据审验报告后,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当地财政也要积极给予支持。
(九)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直接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国内外著名网站首播的节目,按每集1000元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
(十)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首发和借壳上市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万元。
(十一)鼓励各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资金对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三、税费减免
(十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 (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十三)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业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 (不含出租)房产、土地予以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五)对列入全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2010年年底前,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十六)对生产鼓励类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 (免)税政策。
(十七)对服务业企业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十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农民新办创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从事服务业活动中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予以减缓收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四、财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