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08〕2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吉发 〔2007〕10号),加快实施 《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 (2007-2009年)》,实现服务业跨越发展目标,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突破、非禁即入、全民创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如下:
一、市场准入
(一)新申请设立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二)兴办创办现代物流、信息 (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 (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
(三)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3个降至2个。(四)从事鼓励类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名 “吉林”或 “吉林省”名称。
(五)落实国家停收个体工商户 “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相关规定,对从事没有固定门市的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类以及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个体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产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商业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
(七)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获取国际通行的各类资质认证、出国参展等方面,可优先申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