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省政府批准,县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四)根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7〕51号),实行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价格并轨,享受工业用水、用气价格 (高耗水项目除外)。严格控制旅游业用电价格上涨水平,逐步实施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五)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探索和推进旅游风景区一体化管理新模式。本着精简、高效和事权统一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整合,达到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六)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项目优先审批和安排。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加强旅游公路规划和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项目建设。
(八)将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纳入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重点规划。对坐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品级旅游资源开发,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保护与开发建设,确保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九)依托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生态资源,建立省级生态旅游度假示范区和示范点,加快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十)把少数民族地区的重点旅游村镇纳入新农村建设试点,加大投入,大力发展以 “农家乐”为主体的乡村旅游。
(十一)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宣传纳入全省对外宣传计划和对外经贸洽谈及会展计划,对最有影响力、最富有特色的旅游产品进行统一整合,打捆促销,整体推介。
(十二)围绕名优土特产品和民俗文化艺术品,开发生产民族特色浓厚的旅游商品、纪念品,逐步构建研、产、供、销一体化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基地。按照 《旅游购物商店质量评定》省级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化的旅游购物商店,并不断拓宽市场营销渠道,形成销售网络。“十一五”期间,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1-2个旅游商品生产基地。
(十三)做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对抢救、挖掘、整理和发展民族文化和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在现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