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筹措
试点改造资金采取省财政支持一点、企业自筹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化运作解决一点、职工拿一点、政策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2008年完成10万平方米新建住房的试点改造任务,共需资金11亿元。其中,省政府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助,共补助02亿元,其他资金主要由林业企业 (通过提取经营收益、银行贷款、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和职工自筹。职工申请回迁面积超过棚改规定面积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
六、优惠政策
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享受以下配套优惠政策:
(一)林业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居民回迁房和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林业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项目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如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等费用。地方不得设立向棚户区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改造项目在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减免方面,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四)有关林业棚户区拆迁具体办法,由林业企业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拟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补偿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对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依照城市棚户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廉租办法。
(五)林业棚户区内现住房为公房的,可按房改政策房改,然后拆迁。
(六)林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处理无籍房收入,除依照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可全部用于林业棚户区住房建设。
(七)为方便试点林业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林业棚户区改造,可给予试点林业企业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自主招标资格。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增加贷款比例,简化贷款程序,支持林业棚户区改造。
(九)鼓励林业企业职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如林业企业欠税费,不影响林业职工个人申请房屋登记。除享受廉租住房的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配套资金的住户,可依法取得完全产权。
七、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