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10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制定的 《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2日
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方案
(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启动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探索、总结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经验,指导下一步我省林业棚户区改造的全面实施,切实解决林业棚户区居民 “住有所居”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的经验以及林业棚户区现状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解放思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2008年启动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政策,给予林业棚户区改造最优惠的配套政策,努力完成林业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生态工程。
二、工作原则
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与城镇规划、林场规划相衔接原则;坚持合理布局,与林业资源保护相结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原则;坚持省财政、县 (市)政府、林业企业、职工个人投入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目标
2008年,以八家子、和龙、天桥岭和松江河等4家林业局为试点单位,在全省率先启动林业局所在地的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户、1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任务。其中,八家子林业局360户、18000平方米,和龙林业局659户、32950平方米,天桥岭林业局432户、21600平方米,松江河林业局549户、27450平方米。试点单位应于2009年初完成回迁工作,松江河林业局可先行试点林场合并、搬迁工作。
四、建设标准
试点新建住房应具备比较齐全的配套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且以小户型为主,户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