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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二)催收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30日。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主动与农村信用社联系,能一次偿还的,要一次偿还贷款本息;额度较大、生产生活暂时困难、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还款计划,或以物抵贷。借款手续不健全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晰债权债务关系。
  (三)清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20日。对催收阶段不能主动还款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清收。一是公告清收。催收阶段结束后,对不能主动还款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以及在借款人所在单位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限期偿还贷款本息。二是行政督促清收。对公告清收后,仍然不偿还贷款本息的部门、单位和村集体,由清收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或落实还款计划。对不偿还贷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村干部,由单位负责同志采取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限期偿还贷款本息。三是依法清收。对于公告清收和行政督促清收后,仍然不偿还贷款或不落实还款计划的,县级农村信用社集中统一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清收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的贷款本息。
  (四)总结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8年12月31日。清收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清收工作总结上报吉林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开展好清收工作,省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软环境办)、省公安厅、省农委、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各县 (市、区)政府要成立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二)落实责任。清收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县级政府负责乡 (镇)政府及部门,乡 (镇)政府负责村委会;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鼓励清收。对于清收措施落实到位,清收效果明显的县 (市、区)、乡 (镇),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投放上给予倾斜;对于清收效果明显的村 (屯),农村信用社优先进行信用村 (屯)评选,并在信贷额度和利率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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