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9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支持和服务 “三农”的能力明显增强,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度仍然较大,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 “三农”作用的发挥。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3〕126号)关于 “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问题”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高资产质量,活化信贷资金,更好地发挥服务 “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收范围
清收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县 (市、区)、乡 (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三是县(市、区)、乡 (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四是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五是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六是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原则
(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还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三)现金还款与以物抵贷相结合。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可以物抵贷。
(四)落实债务与明确债权相结合。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三、时间安排
清收工作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20日-2008年9月31日。各县 (市、区)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收工作方案。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乡 (镇)政府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清收工作进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