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8月21日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果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