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3月)。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分解任务,统一安排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一是要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有困难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作核销处理,同级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尽快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纠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以前和现在审计发现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违规问题,积极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并分级备案。
(三)抽查验收阶段(2009年4月-7月)。
4月-5月,州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县(市)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其抽查面不少于50%。抽查工作的重点是了解情况,督促帮助解决未纠正难点问题的整改。6-7月接受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抽查验收。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9月)。
州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全州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纠问题,抽查验收的做法、经验,治理措施和整改落实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于2009年9月15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实际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