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社会应急体系责任分解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对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开创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意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通知>的通知》(州委办字〔2008〕67号)精神。现将第51条“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责任分解如下,请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一、建设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已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的要落实人员和职能,尚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抓紧筹建,州直各有关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逐步构建“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建设。州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已分别成立由州长、县(市)长、管委会主任任主任,政府、管委会组成人员、驻军首长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及处置。(已建立)
(二)建立健全县(市)、顶效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三)州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的需要,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确定责任并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单位:州应急委成员单位)
二、建立健全预警体系
(一)预警级别及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1.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2.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Ⅲ、Ⅳ级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