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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有关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有关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现就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有关会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必须由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该部门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不予安排上会。列席会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时,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待批准后可指定分管负责人参会,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报送书面请假报告。

  二、会议研究的议题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参会外,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列席,其它参会单位一律不带随员。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要认真做好参会人员的签到登记工作,严格控制参会人员。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列席的分管负责人可作补充说明。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前熟悉上会议题情况和相关背景资料,汇报内容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要提前了解议题内容,发言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内容要紧扣主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时间不超过5分钟。

  四、凡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提交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协调,在规定时限将《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协调报告卡》及各相关部门填写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征求意见表》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由会议处统一送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视。对需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并提出协调报告报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根据分管副秘书长意见和协调情况作出可否安排上会的明确批示。会议召开时,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毕后,由分管副秘书长向会议主持人介绍协调情况,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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