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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5)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特种刑侦设备(包括侦查取证设备、安检排爆设备、破拆救援设备、警械防护设备);
  (7)警用特种车辆(包括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50万元货物项目的、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服务项目的、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工程项目的,其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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