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库[2008]4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
  (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