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库[2008]4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
(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