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自治县)审批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农委、审计、移民、扶贫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要立即告学校通知学生本人,经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要将资助审批发放情况报市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资助审核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六、资助资金管理
(一)统筹资助资金
市级财政负责统一筹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在每年年初预算确定后,将市级各部门分担的资助资金(即市劳动保障局9300万元、市教委2500万元、市农委5200万元、市扶贫办3600万元、市移民局1800万元、市民政局45万元和相应的福利彩票资金)统筹到市级财政中职资助专户。上述资金加上中央专项资金安排当年中职资助资金后仍有缺口的,从当年市级教育经费中解决。
(二)中职资助资金拨付
市级财政按属地原则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根据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及时拨付到学校,学校要实行专账管理,并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市级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拨一次,原则上开学前一个月内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中职资助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拨付到学校。
中职资助资金属专项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
七、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农委、审计、移民、扶贫等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执行情况的督查。
中等职业学校要主动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报告学生资助、流失等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