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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的补助

  市级按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0%综合计算全市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对各区县(自治县)则按2007年实际资助“五类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确定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再按国家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平均每人每年1800元(含未达标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重庆“五类学生”)计算各区县(自治县)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资助补助资金。

  市级根据一、二年级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平均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计算住宿费补助资金。

  市级根据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计算区县(自治县)生活费补助资金。

  市级每年按核定的中职资助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后,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情况,向市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资助实施方案。

  四、区县(自治县)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

  区县(自治县)按属地原则,根据当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评审情况,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力求应补尽补。学费的补助向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倾斜。

  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新招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费、住宿费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政府不予补助。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新学年2周内向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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