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的补助
市级按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0%综合计算全市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对各区县(自治县)则按2007年实际资助“五类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确定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再按国家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平均每人每年1800元(含未达标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重庆“五类学生”)计算各区县(自治县)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资助补助资金。
市级根据一、二年级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平均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计算住宿费补助资金。
市级根据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计算区县(自治县)生活费补助资金。
市级每年按核定的中职资助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后,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情况,向市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资助实施方案。
四、区县(自治县)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
区县(自治县)按属地原则,根据当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评审情况,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力求应补尽补。学费的补助向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倾斜。
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新招收的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费、住宿费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政府不予补助。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新学年2周内向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