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25号),有效地解决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促进了就业和劳动者素质的提升,推进了城镇化进程。为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针对资助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做好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二)帮助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资助政策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生(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确认学籍的学生。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3年学费资助政策,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适龄孤儿等。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2年住宿费资助政策,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