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城市“一费制”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
(二)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标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承担。
(三)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标准,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经费市与区按1∶2比例分担。
(四)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标准,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所需经费市与区按1∶2比例分担。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责任。在继续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切实做好地震受灾学校灾后重建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的同时,各区政府要按照《
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加对城市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足额落实应承担的改革资金,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各区政府继续保证并逐步提高预算内公用经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大体相当。在绩效工资政策尚未出台之前,要继续按现行政策解决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待遇问题。
(二)进一步改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要根据城市人口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要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实现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各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对符合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相应学校就读,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并取消借读费。各区要按照城市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足额安排并拨付公用经费。市财政还将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工作开展较好的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