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8〕2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教育统筹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改革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
(三)坚持改革后城市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投入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学校稳定发展、学生有序流动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在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保障内容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三)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四)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经费来源